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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重庆“钉子户”之后的疑惑


作者:曹友琴 来源:本站原创 时间:2022-12-07 阅读:
摘要:重庆最后一个被拆迁户终于与开发商达成协议,解决了问题。但笔者尚有几点疑惑:一、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住户,能否称之为“钉

重庆最后一个被拆迁户终于与开发商达成协议,解决了问题。但笔者尚有几点疑惑:

一、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住户,能否称之为“钉子户”?这一称谓,本身就是一种强势者强加的,有讨人生厌的“绊脚石”含义,污辱蔑视明显。是不是凡不能接受开发商条件进而签定协议的,就是“钉子”?就应该坚决“拔掉”?是不是凡维护私家个人利益的,都是“钉子”?能不能改称为“维权户”更文明?至于是否维正当之权,是否达到“维权户”提出来的利益要求,当由法律作裁定。

二、当地政府强调,对这个“最牛钉子户”的赔偿,“没有任何私下或特殊处理”,没有“额外的安置补偿”(4.4日《现代快报》)。言外之意很清楚,并没有因为他“最牛”会闹,就让步了,就给了他优惠了,这个“最牛钉子户”绝不是“榜样”,不要动不动就做“钉子户”。报道特别说,最后是“最牛钉子户”获得一套“异地安置房”,是需要付出新房差价469078元的。然而,把“最牛钉子户”获得的赔偿(包括旧房设备费、搬家费、装饰补偿费、营业损失费等),应该是净得数十万。最奇异的是那笔补偿的营业损失费就有90万之巨,但又是“从2005年10月开始按照每月3万元盈利计算结果的总和”。只要有一点加减乘除的计算能力,就怎么也算不出90万的呀!

三、有人担心,“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的滥用”以及“漫天要价”会成为执行《物权法》的一个大问题。这就把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放在人们面前:私有财产保护是不是凡遇到公共利益的需要(且不说以“公共利益”为晃子之类的问题)就得让开?那么,《物权法》规定了“个人私有财产、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将受到平等保护”,其中的“平等保护”该如何体现?笔者理解,既然是“平等”的,只有通过协商解决,而不应该用强制手段处理。至于是否“漫天要价”,又该如何界定?商人从来以获取最大化的利润为终极目标的,他们又常常寻找得权力支撑,因而形成一种强势态势。因此,人们是不是应该站在弱势方更多考虑问题?!

笔者的疑惑,是巴望我们这个社会要向更加公正、公平、平等的文明社会走去而已。

【责任编辑:梧桐细雨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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